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02********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02民初6259号 |
案号 |
(2020)浙1102执2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莲都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志坚、施成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购车分期业务透支本金人民币53187.1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计人民币6066.9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且二者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虞志坚、施成付、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200元;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谭建平、谭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虞志坚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浙 k28n01号小型汽车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虞志坚、施成付、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