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2********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7006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截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25,661.77元;  三、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如被告杨新鹏、陈芳、被告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3幢、25幢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7,50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刘化权、游丽琴、郑忠雄、梁小琴、陈美英、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刘化权、游丽琴、郑忠雄、梁小琴、陈美英、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五项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6,97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7,539元,由被告杨新鹏、陈芳、上海仁浩实业有限公司、刘化权、游丽琴、郑忠雄、梁小琴、陈美英、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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