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6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自2018年11月19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28214.4元)。二、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永茂商贸有限公司、廖晓培、宋莹莹、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邓向文、胡明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永茂商贸有限公司、廖晓培、宋莹莹、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邓向文、胡明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永茂商贸有限公司、廖晓培、宋莹莹、刘东发、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邓向文、胡明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