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8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6‰计算);二、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纪军、尹丽娜、袁常伟、陈超群、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田清锋、陶岩、肖红宾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纪军、尹丽娜、袁常伟、陈超群、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田清锋、陶岩、肖红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纪军、尹丽娜、袁常伟、陈超群、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张红垒、邢记成、田清锋、陶岩、肖红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