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红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6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39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1,152元)。二、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樊红照、王小燕、刘志杰、李海春、邢记成、王纪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樊红照、王小燕、刘志杰、李海春、邢记成、王纪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樊红照、王小燕、刘志杰、李海春、邢记成、王纪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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