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红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6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78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1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64‰计算;自2018年12月1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46‰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及罚息493.43元)。二、被告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对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上述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012044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刘俊成、樊红照、邢记成、王小燕、刘国才、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刘俊成、樊红照、邢记成、王小燕、刘国才、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汇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尚微商贸有限公司、刘俊成、樊红照、邢记成、王小燕、刘国才、刘志杰、俎顺明、罗丙旗、韩建国、黄惠丽、李海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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