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8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3‰计算;2018年6月24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25‰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53.38元)。二、被告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中天变压器有限公司、张红垒、邓小丽、杨连枝、张新有、刘韶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尹丽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中天变压器有限公司、张红垒、邓小丽、杨连枝、张新有、刘韶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尹丽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许昌英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中天变压器有限公司、张红垒、邓小丽、杨连枝、张新有、刘韶军、陈超群、袁常伟、袁方、尹丽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