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3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0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俊鹏、尹慧、唐山市路南俊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159万元、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利息8,432.13元、罚息165,676.59元,并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1,598,43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0675%计付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由被告高俊鹏、尹慧、唐山市路南俊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被告高俊鹏、尹慧、唐山市路南俊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159万元、截至2020年1月6日的利息8,432.13元、罚息165,676.59元,并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1,598,43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0675%计付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由被告高俊鹏、尹慧、唐山市路南俊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