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林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2********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7民初630号
案号
(2020)冀02执10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林合、薄爱民、唐山市丰南区新宏盛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洲借款本金415370元、利息203290元,合计618660元;以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借款本金415370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国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毕林合、薄爱民、唐山市丰南区新宏盛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17元,由原告张国洲负担4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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