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1********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民初8405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军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4,019.3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军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4,104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军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34,019.30元和未付保费4,10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按日0.67‰计算);四、被告孔军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孔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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