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2763号 |
案号 |
(2019)鲁0323执2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接口本金299.63万元。二、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截至2017年8月15日利息、罚息40682.94元。三、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齐元富、唐传兰共同共有的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县字第10-2013040074号、10-2013040074-1号《房屋他项权证》所列全部房产),齐元富、唐传兰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沂源金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润达食品有限公司、齐平山、于永玲、齐元富、唐传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8元,由被告沂源县富源果蔬有限公司、沂源金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润达食品有限公司、齐平山、于永玲、齐元富、唐传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齐平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6792490125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沂源县鲁村镇西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