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4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504民初2091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刚、贺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借款本金97799.34元。并以此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算复利,自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被告彭刚提供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元,诉讼保全费1080元,共计412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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