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17)豫0108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贷款本息113583.18元及违约金22716.64元;二、被告卓学彬、焦俊杰、孙运明、刘旭振、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六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卓学彬、孙运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