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2421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被告杨树生、林春潮、卢丹、傅永德、连凤仙、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树生、林春潮、卢丹、傅永德、连凤仙、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连凤仙协商,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同路290弄24号101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7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连凤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付永庆协商,以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7弄86支弄38号102(复式)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95,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付永庆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付永庆协商,以上海市奉贤区青村人民路445弄9号202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29,8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付永庆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七、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魏必胜、叶宝春协商,以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885弄327号602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82,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魏必胜、叶宝春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52,360元,由被告江明桂、江灼华、上海桂宁实业有限公司、杨树生、林春潮、卢丹、傅永德、连凤仙、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永庆、魏必胜、叶宝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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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明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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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013号-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