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00758号 |
案号 |
(2018)沪0116执2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得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峰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添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林彬、叶树玉、周华明、谢贵英对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果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与被告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协议,以“金201218007608”抵押登记证载明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2299号1幢、2幢、3幢、4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部分,归被告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上海骏朝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得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峰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添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林彬、叶树玉、周华明、谢贵英共同负担,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时间 |
2018-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