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02********4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03民初2091号 |
案号 |
(2018)闽0103执2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辉灿拖欠的劳动报酬40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按违约金额的2%计算至债务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董超、陈晓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辉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辉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