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1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4民初642号
案号
(2020)川0184执1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国华的保证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国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勇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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