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3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1990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峰、马昕鑫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877.57元;二、被告郭峰、马昕鑫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075.23元,利息复利人民币11162.38元、利息复利人民币2224.93元;三、被告郭峰、马昕鑫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利息复利、利息复利;上述一至三项被告郭峰、马昕鑫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郭峰名下的(车号为辽b835k6发动机号为131270781)别克牌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6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郭峰、马昕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