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0民初901号 |
案号 |
(2020)沪0110执2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朦与被告王磊、王允璋、赵玉玲就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598弄38号804室房屋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二、被告王磊、王允璋、赵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朦购房定金200,000元;三、被告王磊、王允璋、赵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朦定金责任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王磊、王允璋、赵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