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3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民初2057号
案号
(2019)冀01执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承兑汇票垫款1970万元及利息9259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全部垫款之日止);二、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承兑汇票垫款9849833.34元及利息448167.4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全部垫款之日止);三、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2000万元及利息179146.6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四、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82998.7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五、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被告龙发实业公司、邢凤志、凯达包装材料公司、邢滨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王凤其在与邢凤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郭薇在与邢滨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7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凯达金属制品公司、被告龙发实业公司、邢凤志、凯达包装材料公司、邢滨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时间
2019-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忠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81763425058P
登记机关
廊坊市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霸州市堂二里政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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