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龙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5********3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02民初1844号
案号
(2019)闽0426执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闽0402民初1844号原告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10幢一层。负责人:黄健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琳,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告: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徐显根,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牧丹新村2幢5层。法定代表人:姜志寿,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东村下洋205国道边。法定代表人:张康宁,董事长。被告: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三明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二期B3栋。法定代表人:袁章明,董事长。被告: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6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张龙英,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17号第4幢商务楼4-403号;法定代表人:邹春桂,总经理。被告:刘毅,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30幢302室。被告:张德伙,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石壁镇龙陂中心坑15号。被告:张龙英,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19幢907室。被告:徐显根,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丰山乡沿沙村新屋组05号。被告:张康宁,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50号35幢104室。被告:温清秀,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50号35幢104室。被告:刘芳伟,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沔坊村荣塘组41号。被告:赖晓梅,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沔坊村荣塘组41号。被告:袁章明,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隆兴乡浸水寨村2组10号。被告:吴金莲,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隆兴乡浸水寨村2组10号。被告: 汪菊巧,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东洋乡秀岩村玉洋17号。被告:张仁姜,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东洋乡秀岩村玉洋17号。诉讼请求1. 判令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0104.21元,合计3130104.21元(利息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9000元;3.判令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对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共同负担。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申请最高贷款为3000000元,借款利率为7.356250‰,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3月29日。并增补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将借款3000000元发放至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此后,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的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130104.21元(该利息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9000元;三、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73元,由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沙县联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刘毅、张德伙、张龙英、徐显根、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袁章明、吴金莲、汪菊巧、张仁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训 升人民陪审员 巫 瑞 万人民陪审员 杨 明 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时间
2019-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426执488号
立案日期
2019-03-05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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