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3执1540号 |
案号 |
(2019)赣0103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建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9日为412859.58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高建鹿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南昌金果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永修县吴城镇二府路房屋(广场北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私字第0023868号的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179.7万元本息内优先受偿;拍卖、变卖被告江西仁益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新祺周五路、南至江西大生医药物流、东至江西山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至经一路的土地(土地证号:洪土国有(登桑2014)第01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148.8万元本息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建铭、谢艳、钟涛、胡桃、吴力勇、杨智清、秦建平、顾兵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00元,由十一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