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3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曲中法民初字第00007号
案号
(2019)云03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基业商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报酬人民币15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年利率5.85%计算)。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云03执恢9号
立案日期
2019-02-19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3615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锦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曲靖市园林路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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