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慧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4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550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运涛、安慧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以约定年利率13%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8日,自2019年9月29日到2019年10月28日以逾期年利率16.9%,利息为1070.92元,自2019年10月29日以后以逾期年利率16.9%计算至还完本息止);二、被告李鹤、安松芹、吴彩琴、张红记对被告徐运涛、安慧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徐运涛、安慧芹、李鹤、安松芹、吴彩琴、张红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