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祥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5民初281号
案号
(2020)冀02执恢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凯东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 2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以贷款本金1 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25‰支付利息7 830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 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孟祥林对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孟祥林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唐山市凯东玻璃厂追偿。三、被告唐山市凯东玻璃厂、孟祥林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有权对抵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82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唐山市凯东玻璃厂、孟祥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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