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钱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6********2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509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恢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乾豪轩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7,944,219.95元及按合同约定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辽宁融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丁钱飞、吴媚媚在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850元,共计79,581元,由被告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乾豪轩家具厂负担(此款原告已给付,被告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乾豪轩家具厂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辽宁融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丁钱飞、吴媚媚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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