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5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440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钱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2467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为308114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借款本金1322467元中的743887元按月利率2%计息,另外的578580元按年利率6%计息,均计算至欠款付清止);二、对钱江与钱纹静、钱纹乐共有的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187号2栋1单元4层401号房屋(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14810号、第0114811号、第0114812号、他项权证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19715号,其中钱江享有的产权份额为66%)和蒲江县鹤山街道顺城路88号5栋1单元2层209号房屋(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14816号、第0114817号、第0114818号、他项权证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19714号,其中钱江享有的产权份额为66%),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钱江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仅对钱江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成都市蒲江县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2元,由被告钱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