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1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02民初3247号 |
案号 |
(2020)鲁0302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00元;二、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20日所欠的利息、逾期利息45 142.27元。三、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 1 5000 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1.57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三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淄博科帆贸易有限公司、谷荣信、王桂芝、谷明明、于超对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时,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见文工商抵登字2017第00006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所附清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706.00元,减半收取9 353.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00元,合计14 353.00元,由淄博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科帆贸易有限公司、谷荣信、王桂芝、谷明明、于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