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03民初2829号
案号
(2020)桂0703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韦华偿还原告马兰花借款本金178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8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韦华负担。判决如下:被告韦华偿还原告马兰花借款本金178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8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韦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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