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3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261号
案号
(2018)豫01执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垫款本金6998.061964万元及利息8.995155万元(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敞口承诺费105万元;三、被告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孟州海纳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一铎、张海荣、张浩、张洪海、杨明芝、张欢、张庆庆、谢丽莎、郑州川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对被告卢氏县增宝农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4200亩林权(权利证号:豫卢氏县林证字(2013)第60136号,林权他项权利证:卢林他项证字第(19)号)在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最高本金余额516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对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林地的林权(权利凭证号:豫西林证字(2013)第064773号、第064775号、第064776号、第064777号、第064778号、第064779号、第064780号、第064781号、第064784号、第064785号、第064786号)在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最高本金余额7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90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412903元,由被告河南越海实业有限公司、卢氏县增宝农林有限公司、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百川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孟州海纳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一铎、张海荣、张浩、张洪海、杨明芝、张欢、张庆庆、谢丽莎、郑州川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时间
2018-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运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7538994957
登记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4层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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