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5********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4810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5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1605576】。一、被告东莞市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3047.01元;二、被告东莞市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3047.0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年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于国芳对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4元,由被告东莞市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国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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