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6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3800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1233390.9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直到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付百中、康自强、康维智、焦喜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庵支行对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盛园路3号2#楼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1125号房产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967元,由被告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付百中、康自强、康维智、焦喜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喜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35616281XW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经一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康美产业园5号楼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