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贺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2********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7民初3414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0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二被告王俊友、毕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999.73元、利息人民币1570.03元、罚息人民币4206.4元,合计人民币83776.16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77999.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954%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四被告毕东民、王贺荣、高部为、毕翠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由二被告王俊友、毕益玲负担;四被告毕东民、王贺荣、高部为、毕翠玲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