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华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5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16民初6640号 |
案号 |
(2017)渝0116执2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华相于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邓文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邹华相于2017年6月28日前归还原告邓文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时止)。三、被告邹华相于2017年10月28日前归还原告邓文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时止)。四、被告邹华相于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邓文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时止)。五、如被告邹华相未按期履行前述第一至四项还款义务中的任何一期,则余下未归还借款全部到期。被告邹华相应于逾期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邓文艺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以4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六、被告邹华相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邓文艺律师服务费20 000元。七、被告王真能、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君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华相的前述第一至六项还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