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7********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7民初2284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恢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永祥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贷款本金286083.09元及截至2018年9月14日的利息18168.86元及罚息1917.42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二、姜永祥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代理费1500元。三、姜永泽、文秀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2.54元,减半收取计2946.27元,由姜永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