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3817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恢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620000元,截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59113.6元、罚息157936.8元及复息7077.99元,共计1844128.39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息。二、被告张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和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和平、张红霞、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