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31********1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1465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恢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2月22日,被告仵澎林、任红玲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639498.48元、利息263.02元、罚息44795.09元、复息16.05元,共计684572.64元。被告仵澎林、任红玲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全部付清上述贷款本息及按年息10.185%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每次的偿付款均按先利息、罚息、复利,后本金的顺序抵扣。被告仵澎林、任红玲继续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二、如被告仵澎林、任红玲能依照上述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免除34228元的律师费;三、被告仵澎林、任红玲违反本协议约定偿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收回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并有权拍卖、变卖被告仵澎林、任红玲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85号10幢1单元25层2502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s201101041号)的房屋,以其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上述债权;四、被告仵澎林、任红玲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一次性偿付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23元、保全费39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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