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3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2440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喜德县聚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借款本金640万元。二、被告喜德县聚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借款本金64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5%计算利息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银行电脑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三、被告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史宏伟、牟颇文丽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史宏伟、牟颇文丽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喜德县聚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6600.00元,由被告喜德县聚源矿业有限公司、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史宏伟、牟颇文丽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