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2********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21145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1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灏、被告梁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071,654.03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9月22日的利息9,608.59元、逾期利息78.80元,以上共计1,081,341.42元; 二、被告黄灏、被告梁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1,081,26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黄灏、被告梁芳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8171110995007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及编号为8171110255004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 三、如被告黄灏、被告梁芳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可以与被告黄灏、被告梁芳协议,以被告黄灏、被告梁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新成路261弄5号6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两被告所有,不足部分则由两被告继续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