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6********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3民初5263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贷款本金5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8年10月24日欠息398699.96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7040元,由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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