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03********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黄商初字第02034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3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冬连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冯辉、王春杨、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1-23
发布时间
2016-04-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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