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524号 |
案号 |
(2019)川0131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对(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524号执行证书予以强制执行,即要求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3989983.94元,及以3989983.9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为止的资金利息;二、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70000元;三、黄静、蒲江县加威猪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申请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立即对吴加威、黄静、蒲江县加威猪业专业合作社、蒲江县吴加威家庭农场的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申请人得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依法由上述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追偿权纠纷,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查实,已出具(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524号《执行证书》。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执行证书》内容,吴加威应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3989983.94元及资金利息(以3989983.9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律师费70000元,并由黄静、蒲江县加威猪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申请人对吴加威、黄静、蒲江县加威猪业专业合作社、蒲江县吴加威家庭农场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现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