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6********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35721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作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143 278.8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的罚息为209 623.45元,自二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冯作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78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邹莉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冯作畅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北京畅可鑫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冯作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北京畅可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冯作畅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9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 94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527元(已交纳),由冯作畅、邹莉、北京畅可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 4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冯作畅、邹莉、北京畅可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2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82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