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49333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国宝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459 887.30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罚息为366 297.85元,自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吴国宝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6 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吴水英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吴国宝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吴国通、郭金象、郑国海、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紫萱佳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吴国宝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吴国通、郭金象、郑国海、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紫萱佳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吴国宝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13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99元(已交纳),由吴国宝、郭金象、吴国通、吴水英、郑国海、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紫萱佳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 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9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吴国宝、郭金象、吴国通、吴水英、郑国海、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紫萱佳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京0108执130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7126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国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678759109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京北沙河钢材市场办公室3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