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9597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4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康乐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7 233.76元,利息34 332.71元,违约金6623.4元,账户分期手续费4585.8元,其他杂费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康乐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广发银行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的规定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公告费560元由康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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