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5********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775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泰兴冻品行支付欠款167699元。二、被告柳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泰兴冻品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7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上述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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