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向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0********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7563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2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县晋恒果菜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期内利息103337.49元;二、被告祁县晋恒果菜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祁县晋恒果菜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98.2元;四、被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祁县乔家食品有限公司、山西乔家醋业有限公司、陈向娟、郭俊延、郭军礼、郭世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县晋恒果菜保鲜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祁县乔家食品有限公司、山西乔家醋业有限公司、陈向娟、郭俊廷、郭军礼、郭世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