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8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佳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支行借款本金3 145 820.5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自2014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支行对被告姚子忠、赵秀香、刘刚、李晓莉、侯秀玲提供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权。三、被告刘艳君、张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96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佳晟商贸有限公司、姚子忠、赵秀香、刘刚、李晓莉、侯秀玲刘艳君、张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2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45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