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雪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1********2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3099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2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翟雪凤、李寿儇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鼎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200元、典当综合服务费19800元(利息、典当综合服务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7440元。2、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鼎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翟雪凤、李寿儇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海宁市海昌街道牡丹城11幢2单元9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672元、诉讼费68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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