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月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4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24民初4010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恩平借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胡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恩平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月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